中国法治文化网讯 李佳芳 通讯员 李东宸
虚构电影投资背景与明星阵容,假意备案拍摄电影,骗取他人200余万元投资。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精心打造“电影人”人设
李某长期在各大电影片场“跑龙套”,负债累累的他动起了骗取投资的歪念。他注册成立某影业公司,通过贷款购买豪车,刻意营造“金主”形象。2018年,李某找到制作人张某,提出购买某剧本版权并邀请张某担任导演,张某应允后协助其完成了电影备案。此后,李某频繁组织茶会、聚餐,一边巩固“香港知名制片人”的虚假身份,一边物色诈骗目标。
步步设套诱骗投资
在一次茶会中,李某结识了经营日化公司的陈某。得知陈某有广告宣传预算,李某开始吹嘘自己的电影项目——宣称有过亿投资额、一线明星加盟,不仅能免费为陈某的产品宣传,还可让其按比例享受票房分红。为加深信任,李某谎称项目最大投资方是“北斗公司”。陈某信以为真,与李某签订合同,约定投资260万元,电影于2022年初上线,若2022年底未上线则全额退款。
探班遭拒识破骗局
2022年底,电影上线时间已过,项目却毫无进展。陈某提出探班,李某以“片场有北斗卫星设备,涉国家机密”为由拒绝。陈某起疑并要求退款,李某却失联了。陈某随即报警。
经查,该电影除陈某外无其他投资人,所谓“北斗公司”是李某借用朋友注册的“北斗某某公司”名号,与陈某理解的“北斗卫星导航”公司毫无关联。李某已将260万元投资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检察官提醒:投资需三查
• 查资质:对首次合作对象,警惕挂靠备案或资质过期失效的情况。
• 验背景:通过正规咨询渠道及金融系统资源,核实资信材料真实性。
• 留证据:妥善保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合同,以便维护合法权益。
编辑 李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