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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必追究 莫因“义气”陷囹圄

时间:2025-09-15 来源: 作者:李爽 滕远宏

  近年来,国家持续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广泛宣传枪支管理规定,明确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然而,仍有部分群众因法律意识淡薄或心存侥幸,认为“只是帮朋友保管”“暂时存放没关系”,最终触犯刑法,付出沉重代价。2025年7月25日,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孙某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22年,孙某某的朋友朱某某携带两把土铳邀他一起狩猎,结束后将两把土铳存放在孙某某家中,方便下次再来狩猎。而孙某某明知土铳属于枪支,仍将其藏于卧室。期间,村委会多次开展普法,强调非法持有枪支的法律后果,但孙某某始终未按规定上缴。

  “我以为我只是帮他保管就没事,上缴了我不好向他交代。”2025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在排查工作中从孙某某家中查获两支土铳。经鉴定,这两支土铳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具备致伤力。

  “枪支是极具杀伤力的特殊危险物品,非法持有、私藏都具有潜在的危害和社会隐患。”经耐心释法说理,孙某某认识到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

  2025年7月3日,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孙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孙某因“讲义气”“怕麻烦”,漠视法律规定,最终承担刑事责任。非法持有枪支不是“小事”,而是刑事犯罪!请广大群众务必摒弃侥幸心理,主动上缴非法枪支弹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切勿因一时糊涂,毁掉自己的人生!枪支不是“人情”,法律没有“例外”!主动上缴是唯一出路!(来源: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 李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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