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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加油站油罐区未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被罚

时间:2025-09-20 来源:中国法治文化网 作者: 李佳芳 李玲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2日,高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2024年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要求,对高县顺兴加油站开展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油罐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遂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立案调查。

  检查当日,该加油站正常营业,且油罐区内汽油罐和柴油罐分别储存有汽油和柴油。

处理结果

  高县应急管理局经调查认为,高县顺兴加油站油罐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高县顺兴加油站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加油站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与人们出行关系密切,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多,加之规模小、近年来发生事故较少,因此个别加油站经营者心存侥幸,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违规经营、冒险作业较多,给加油站安全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温馨提示:加油站经营者不仅树牢责任意识、更要树牢尊法学法懂法守法意识,强化员工安全意识,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编辑 李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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