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佳芳 通讯员 周婵)
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却大批量购入并转运1400余条假冒伪劣卷烟,面对执法人员查处,嫌疑人张某某以“办酒席自用、赠送客户”为由辩解。近日,经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依法公诉,张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自用”说辞终究未能掩盖违法事实。
2025年5月的一个凌晨,张某某安排车辆将一批“N”牌卷烟运至其承租的深圳某工业园仓库,随后与雇佣的临时工邓某一同用锡纸对卷烟进行二次包装。当晚,当张某某通过货运平台联系车辆,准备将这批卷烟发往物流公司时,被早已布控的民警当场抓获。执法人员随即从运输车辆及仓库内查获全部卷烟,经清点共计1400余条,经专业鉴定均为假冒伪劣产品,涉案金额达30余万元。
“这些香烟都是我自己用的,准备办酒席和送给客户!”面对查获的卷烟,张某某坚称其行为并非经营。但这一辩解在证据面前不堪一击。罗湖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从凌晨隐蔽接货、锡纸分装的操作模式,到1400余条的庞大体量,均远超“自用”的合理范畴。根据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立案标准,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即应予立案追诉,张某某30余万元的涉案金额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更值得注意的是,涉案香烟同时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及伪劣卷烟,张某某的行为还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法律“择一重罪处断”原则,结合其犯罪事实与情节,检察官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对其提起公诉。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专营、专卖物品,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许可。”承办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实施购入、存储、转运等行为,只要情节达到标准,无论是否完成销售,都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张某某无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最终难逃法律制裁,也为试图以身试法者敲响警钟。
编辑 李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