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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抢”有诈,当心钱票两空

时间:2026-01-30 来源:中国法治文化网 作者:宋美莹

  眼下,火热的演唱会市场,“抢”门票不仅要拼手速,更要警惕骗子的陷阱。2025年8月,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演唱会门票诈骗案获判。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退赔及自首情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4年7月,林女士得知某人气歌手的深圳演唱会门票即将开售。在社交平台上,粉丝们热火朝天地讨论“抢”票事宜,纷纷留言交流“抢”票攻略或是寻找靠谱的“代抢”,林女士也留言表达了渴望“抢”到门票的心情。

  不久,一条私信弹出,对方询问她是否需要帮忙“代抢”,得到肯定回答后,对方要求添加微信联系。很快,林女士以三张门票加服务费共计1800余元的价格与对方达成交易,随即完成银行卡转账。

  门票正式开售后,对方发来消息,称“抢”票成功,但需要林女士再支付2000元作为“押金”,才能提供购票网站的账号密码给她登录确认。林女士照做后,对方却突然改口,表示无法提供相关账号。

  见此情形,林女士立即要求退款,对方又以“银行卡流水不足,需再转2000元刷流水才能一并退款”为由继续诱导其转款。

  为了拿回之前的钱款,林女士将信将疑地再次转账。然而,对方一再推脱不肯退钱,最后竟直接删除好友,林女士彻底联系不上对方,当即报警。

  经查,张某根本不熟悉“抢”票流程,更未帮林女士“抢”购任何门票,仅仅是浏览社交平台时看到他人“抢”票被骗的经历,便仿照其中的聊天话术,寻找购票粉丝实施诈骗,先后骗取林女士三笔钱款合计5800余元。到案后,张某退赔了受害人损失。

  2025年8月,南山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李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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