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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玫瑰盐”并非食用盐 深圳检察公益诉讼守护舌尖安全

时间:2026-03-24 来源:中国法治文化网 作者:李佳芳 周明璋

  近日,有市民反映部分饮品、餐饮中添加网红“玫瑰盐”,质疑其食用安全性。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迅速响应,针对“玫瑰盐”市场销售与餐饮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调查,督促整治违规经营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玫瑰盐”又称喜马拉雅岩盐,主产于巴基斯坦,因含微量铁氧化物呈粉红色。电商平台商家常以“天然矿物盐”“更健康”“高端调味”等标签营销,搭配牛排、饮品宣传,被包装为精致餐饮标配。经查,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T 5461-2016)明确规定,食用盐应色白、味咸、无异味、无外来异物,“玫瑰盐”色泽指标不符合国标,难以归入食用盐范畴。部分产品以工业盐或其他非食用盐名义进口,违规作为食用盐流通销售,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与合规风险。

  针对排查发现的部分商户线上误导宣传、线下混同粮油调味品销售等违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督促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严查违法销售、约谈电商平台、下架误导性宣传内容。经整改,辖区农批市场已停售相关违规产品,外卖平台强化非食用盐准入审核,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检察机关同步推动普法宣传,通过线上提示、线下告知等方式,向商户普及食盐监管规定,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从源头规范市场秩序。

检察官提醒

  1.跨境代购“玫瑰盐”须明确标注为境外产品、不符合我国食用盐标准,不得在线下实体店作为食用盐销售。

  2.“玫瑰盐”可作装饰摆件、合格浴盐等非食用用途,严禁用于餐饮加工与日常食用。

  3.消费者选购食盐应选择正规渠道,查验中文标签,拒绝购买颜色异常、来源不明的“进口盐”,守护自身饮食安全。

编辑 李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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