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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取货、深圳交易,男子走私贩卖电子烟弹毒品获刑!

时间:2026-07-08 来源:中国法治文化网 作者:李佳芳 杨安淇

  一颗电子烟弹,竟是法律明定的毒品?以为跨境带几颗烟弹“赚点小钱”,殊不知已踏入走私、贩毒的犯罪深渊。龙岗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梁某某与李某通过微信搭上线,约定交易三颗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梁某某先行通过微信收取了李某的部分转账,并负责将烟弹送到深圳某地当面交易。

  随后,梁某某联系上家购买了四颗电子烟弹,并与杜某某一同前往香港某地铁站取货。拿到货后,二人当场吸食掉其中一颗,携带剩余三颗“上路”。

  当天下午,梁某某与杜某某从香港出发,将三颗电子烟弹带入深圳市某地商场附近,坐上李某的车完成交易,收取了剩余的尾款。然而,交易完成不久,二人被民警抓获。

  经司法鉴定,涉案的三颗电子烟弹中均检测出依托咪酯成分,属于法律规定的毒品范畴。

  2025年10月,龙岗区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梁某某提起公诉。2025年11月,审判机关依法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现已生效,杜某某则另案处理。

  自2023年10月起,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流通、吸食、跨境携带、售卖非医用依托咪酯,按毒品违法犯罪处理。

  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无论数量多少,均触犯《刑法》第347条贩卖毒品罪。

  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属于违法行为,初次查获处以行政拘留;多次吸食成瘾,将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终身留存吸毒管控记录。
 

编辑 李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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