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提升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持续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与市场化营商环境,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8件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案例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全维度保护场景,聚焦技术秘密、算法秘密、客户经营信息、源代码、设备参数等高频侵权领域,集中展示深圳司法、行政协同联动、从严保护企业创新成果的治理成效,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防范泄密风险提供清晰指引。
案例目录
1.李某、罗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2.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肖某、许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3.欧洲某公司与苏州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4.王某、杨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5.白某、杨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6.谢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7.某甲公司、邱某、朱某侵犯商业秘密系列行政违法案
8.黄某侵犯商业秘密行刑衔接案
案例一:李某、罗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全省新质生产力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罗某原系深圳某科技企业及其母公司员工,分别负责项目研发管理、软件代码编写,深度参与企业重点“海某项目”运动手表无线快充技术研发。二人调离项目组后,已无涉案代码访问、下载权限。
2022年8月,李某为帮助外部企业解决苹果设备断充技术难题,与罗某合谋窃取原公司核心技术。罗某利用公司系统权限漏洞,远程登录原有工作设备,非法下载项目源代码,通过内网传输给李某。李某为规避监管,将源代码重命名伪装成《报销.rar》,先后传输至个人外网邮箱外泄,拟用于第三方公司芯片研发。
经鉴定,涉案软件代码属于非公知技术秘密;经评估,涉案无线充电技术方案合理许可使用费达134万元。最终涉案代码未被实际落地使用。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调离项目组后已无合法接触权限,通过内网漏洞、伪装文件、外网传输等方式非法获取核心源代码,属于以盗窃、电子侵入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构成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对两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精准厘清违约型泄密与窃取型犯罪的司法边界:员工离岗丧失合法权限后,再通过规避监管、侵入系统、非法下载外传技术信息的,直接认定为不正当窃取行为。该案明确企业核心芯片、源代码等关键技术的从严保护标准,成功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典型案例。
案例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肖某、许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最高法科技创新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为互联网高科技企业,自主研发大数据智能检索与个性化推荐算法,运用于自主运营“天某”APP,为商业情报收集、舆情跟踪提供技术支撑,具备稳定商业价值与市场竞争优势。被告公司开发运营同类竞品“学某某”APP。
肖某、许某、武某原为原告核心技术人员,掌握企业算法核心秘密,离职后入职被告公司。原告主张,被告公司利用跳槽人员非法获取的智能检索算法,复刻研发同类产品,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诉请判令停止侵权、下架产品、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深圳中院审理认定:涉案智能推荐算法经过长期测试迭代,具备非公知性、实用性与商业价值,企业已通过保密协议、制度管控采取完善保密措施,依法构成商业秘密。
结合双方研发团队人员重合、算法实质高度近似、被告无合理解释等事实,认定被告侵权成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下架涉案APP,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数字经济算法秘密保护,明确大数据算法、智能推荐模型属于企业核心知识产权,受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统一了互联网算法侵权案件裁判标准,为人工智能、大数据领域创新成果司法保护提供标杆,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
案例三:欧洲某公司与苏州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跨境技术秘密透明度规则标杆案)
案情简介
原告欧洲某公司、被告苏州某公司均为全球人工心脏赛道核心竞争企业,双方围绕新一代人工心脏产品存在激烈技术竞争,引发国内外平行诉讼。
原告指控苏州某公司通过境外合作方不正当获取其人工心脏技术秘密,并依托美国法院第三方取证程序,要求中方企业披露核心技术资料。深圳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技术秘点开展实质性比对核查。
裁判结果
法院确立技术秘密透明度司法审查规则:权利人主张技术秘密保护,必须依托明确、具体、可核验的技术载体,秘点范围必须清晰、边界可确定,无载体支撑、模糊宽泛的“黑箱式”秘密主张不予支持。
经核查,原告主张的技术方案缺乏对应图纸载体支撑,且相关技术已被在先专利公开,不满足非公知性法定要件。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确立跨境技术秘密“透明度审查规则”的典型案例。有效规制域外企业滥用技术秘密维权、垄断赛道、构筑技术壁垒、打压国内科创企业的行为,维护国际技术合作公平秩序,为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重要裁判参考。
案例四:王某、杨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光明区首宗商业秘密刑事案+司法建议治理案)
案情简介
王某、杨某原系深圳某光学科技企业工程师,在职期间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企业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二人离职后入职同业竞争企业。
王某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约定,以客户需求为由,违规申请解密企业涉密加密文件,通过内网邮箱非法传输给已入职竞品公司的杨某,供对方企业生产经营使用。
企业通过内部审计排查发现泄密线索并报案。公安机关现场查扣竞品公司涉案电脑9台,经查,设备内存储大量同源涉密技术文件。经评估,泄密行为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153.9万元。
裁判结果
光明区法院认定二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一审判决后二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针对企业涉密人员管理、内网权限管控、涉密载体监管漏洞,法院同步发出光明区首份商业秘密保护司法建议书,督促企业完善保密管理制度、堵塞风控漏洞。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光明区首宗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不仅严厉惩处员工跳槽泄密行为,更通过“审判+司法建议”模式,实现个案惩治、行业治理、源头防范,助力企业建立全流程商业秘密风控体系。
案例五:白某、杨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技术跳槽泄密+认罪从宽典型案)
案情简介
白某、杨某原为某软件企业核心工程师,长期负责车载软件源代码研发,签署保密协议。白某离职时私自留存企业核心源代码,未按规定交还销毁。
2021年,原企业高管成立新公司,招募白某、杨某负责软件运维升级。白某将私自留存的源代码交付杨某使用、迭代升级。二人利用侵权代码生产、销售车载终端设备,涉案期间关联企业销售总额高达1600余万元。
经评估,白某造成权利人损失200万元,杨某造成损失186万元。案发后,杨某主动和解并取得企业谅解。
裁判结果
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白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60万元;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结合认罪认罚、取得谅解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罚金30万元。白某不服上诉,深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高薪挖角、技术跳槽、团队整体泄密案件。法院精准区分主从责任、合理裁量损失数额,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动退赔、认罪悔罪人员依法从宽,对恶意留存、源头泄密人员从严严惩,有效震慑科创行业技术窃取乱象。
案例六:谢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隐蔽翻拍窃取技术秘密典型案、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谢某系深圳某高新技术企业员工,负责工艺整合、专利申报工作,有权接触企业设备设计规则、结构参数等核心涉密技术。
2023年9月至2024年7月,谢某为非法留存企业核心技术,刻意规避公司监管,通过去除水印、遮挡涉密标识、手机翻拍、私存外网设备、转移私人U盘等隐蔽方式,大量窃取、储存企业涉密技术资料,累计留存数千张涉密技术照片。
2024年8月,谢某携带涉密U盘在公司安检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技术信息具备非公知性,合理许可使用费高达1300万元。案发后,谢某主动赔偿企业损失、达成刑事和解。
裁判结果
福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5万元,判决生效。该案入选广东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司法认定标准:员工虽因履职合法接触商业秘密,但通过翻拍、私存、转移外网设备等隐蔽手段非法留存、脱离企业管控,主观具备窃取故意,客观构成盗窃型商业秘密犯罪。精准区分正常履职与非法窃取边界,严厉打击“隐性泄密、暗地留存”新型侵权行为。
案例七:某甲公司、邱某、朱某侵犯商业秘密行政违法案(全市首例一案三罚、内外串通泄密案)
案情简介
涉案两家企业为电子产品销售同业竞争者,客户资源、供应链高度重合。邱某从权利人企业离职后,入职竞品公司担任区域负责人。
为攫取不正当竞争优势,邱某勾结权利人企业在职员工朱某,内外串通、长期配合,实时窃取、传递权利人企业客户名单、交易价格、下单数据、预付款信息等经营性秘密,为竞品公司抢占客户、抢夺订单,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上述经营信息无法公开获取、具备极高商业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完整保密管控措施,属于法定商业秘密。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案企业及两名个人依法立案查处。
处罚结果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监管部门作出一案三罚:对侵权公司罚款38万元,对邱某、朱某各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典型“内应外合、内外勾连”商业秘密侵权模式。执法机关对侵权企业、离职骨干、在职内鬼三方一体追责,实现全链条打击。明确“挖角窃密、串通泄密”属于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行业合规经营划定红线底线。
案例八:黄某侵犯商业秘密行刑反向衔接案(全市首宗行刑反向衔接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黄某任职期间,作为企业设备项目核心工程师,擅自将公司硬件设计方案等涉密商业秘密文件私自保存至外网私人电脑,并在对外商业洽谈中擅自对外展示涉密技术资料。
经核查,黄某行为已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但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损失,且案发后积极和解、配合整改、无违法所得。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处罚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黄某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相关规定,结合其从轻情节,依法减轻处罚,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市首宗商业秘密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标志深圳构建起“刑事惩戒+行政处罚”闭环治理体系:刑事轻微不追责的,依法跟进行政追责,杜绝违法脱罚。同时明确:商业秘密侵权不以获利、成交为前提,只要存在未经授权披露、外泄行为,即构成违法,为企业员工履职保密划定刚性底线。
总结
本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覆盖技术秘密、算法秘密、经营信息秘密三大核心类型,贯通刑事追责、民事维权、行政查处、行刑衔接、司法建议全链条治理,全方位展现深圳从严、从快、全方位保护企业创新成果的司法行政力度。
下一步,深圳法院、检察、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化多部门协同保护机制,加大商业秘密侵权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常态化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普法指引,护航科技创新,稳定市场预期,持续打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编辑 李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