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购物普及,线上购药成为不少消费者的选择。部分不法商家瞄准市场漏洞,借助电商渠道非法生产、售卖问题药品,严重威胁群众用药安全与身体健康。近期,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非法生产销售网红“小粉丸”案件,通过刑事追诉叠加民事公益诉讼,让不法分子承担刑事、民事双重责任,牢牢守住药品安全底线。

网红“小粉丸”风靡网络,暗藏巨大安全隐患。这款被不少网民追捧、甚至炒作成“减肥神药”的通便产品有效成分为比沙可啶,存在一定副作用,必须在医师指导下规范服用,不可随意滥用。
2024年至2025年,蒲某、刘某等人在深圳龙岗、龙华租赁厂房,设立非法生产车间与仓储窝点。团伙购置生产设备、外包装材料,仿制日本“皇汉堂便秘治疗剂”铝塑板、包装盒、说明书,将来源不明的裸装“小粉丸”分拣、塑封、包装后,冒充尚未在国内获批上市的境外药品,通过全球购网店对外销售。
2025年1月,蒲某又伙同李某等人打造自有“勝龙堂”品牌,同样以裸装“小粉丸”为原料私自生产“勝龙堂便秘治疗剂”线上售卖。为掩人耳目、营造正品跨境货源假象,团伙对外发货时刻意篡改发货地为香港,误导消费者。
2025年4月,公安机关成功抓获蒲某、李某、刘某等5名嫌疑人,现场查获大量涉案药品原料、成品、包装物料及生产设备。经核查,该团伙假冒“皇汉堂便秘治疗剂”销售金额约1077万元,自制“勝龙堂便秘治疗剂”销售金额约37.6万元,网店真假混卖总销售额逾千万元。

跨境协作突破取证瓶颈技术鉴定锁定犯罪事实
案件审查阶段,办案检察官遇到取证难题:日本“皇汉堂便秘治疗剂未在我国内地获批上市,缺少官方标准比对样本。为夯实证据链条,龙华区检察院及时向上级院汇报,由深圳市检察院联动市、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依托深港法律合作安排,商请香港律政司、香港卫生署协助调取原版正品样本。
经多方协调,香港卫生署提供日本原版、港版正品药品。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展对比检测,证实涉案药品比沙可啶含量远超说明书标示标准,与境外正品参数存在明显差异,含量均匀度也不符合规范,证实涉案产品并非境外合法上市药品,为案件准确定性提供关键证据支撑。

“刑事+公益诉讼”双向发力违法者承担双重代价
经审查,涉案药品不满足假药认定条件,2026年1月,龙华区检察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蒲某、李某、刘某等5人提起公诉。
同时,该案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同步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依法公告期满后,无相关主体提起诉讼,该院于2026年3月9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蒲某支付329.52万元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6年3月30日,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诉求。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10万元至30万元罚金;同时全额支持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认罪服判,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的办理,实现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双重追责,有力彰显药品安全“零容忍”态度。下一步,龙华区检察院将持续发挥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协同履职优势,紧盯食品药品安全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犯罪,以检察能动履职筑牢民生安全屏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一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七条第一款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五)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
编辑 李佳芳